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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上捕獲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被拿捕之船舶,在海上捕獲法庭審判確定前,因軍事上緊急需要,得徵用之。但依法不得拿捕者,不在此限。
徵用被拿捕之船舶,除本條例有規定者外,適用軍事徵用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