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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附掛臨時線路應由附掛線路單位,儘可能先將線路起訖地點,及條對數線
質等,通知當地桿權單位,及國防部令頒之「軍用有線電線路整修維護現
行作業程序」所指定之當地作業分區責任單位,如確因事件緊急,不克事
先通知時,應於開工後立即通知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