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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運輸署製印鐵運卡,按照鐵運計畫所核定預算數,先分配二分之一數量予
各預算編造單位,餘以使用完畢之舊卡備文換發新卡,並由陸總部後勤司
令部補給署印製國軍鐵運費付款憑單 (格式如附件五) ,以供各單位填用
。
圖表附件:
附件五 國軍鐵運費付款憑單存根.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