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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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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三角點經選定後應豎立覘標,釘設中心樁,並測繪該點周圍約二公里之詳
細地形地物,摹繪於點之記,點之名稱務須調查正確,不得任意以同義字
代替或自行命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