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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擬參加投標廠商、行號,應依據招標公告所列標別、物資名稱、登記與領
取標單地點,繳納工本費,購領投標章程、物資清冊、標單後,逕往物資
儲存地點會同物資保管單位看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