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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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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第三十六條各項給付之請領權,自可行使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但依本職身分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請領權,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