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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前條第二項賠償金額之決定,由有徵用權者或其代表為之;如有徵用權者
或其代表不在徵用地或損害發生地或不為決定時,由該地行政長官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