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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軍服制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海軍士官長及上士停年屆滿成績優良未能晉級者,得准加佩年資帶,以資
識別,其識別及佩帶規則,如本條例服制圖說之所定;海軍及海軍陸戰隊
士官、士兵,於服役屆滿三年以上者,准加佩年資標誌,其式樣及佩帶規
則,如圖說之所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