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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預備役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為晉任對象:
一、有妨礙兵役行為經刑事處分。
二、通緝在案、因案羈押、經判處徒刑而宣告緩刑,在緩刑期間,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在緩起訴期間。
三、受免刑、罰金判決確定或拘役之執行完畢或准予易科罰金之日起未滿一年。
四、受記大過一次以上之懲罰未滿一年。
五、出國尚未回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