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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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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人口販運罪之被害人或其家屬提起民事賠償或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向加害人起訴時,欲保全強制執行,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前項聲請,得以被害人鑑別通知書代替假扣押或假處分原因之釋明,並免提供擔保。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