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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經審閱確認或核定之移民廣告,移民業務機構不得增刪。因情事變更致原廣告內容已不符實情,應重新申請審閱確認並賦予審閱確認字號後,始得散布、播送或刊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