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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土地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為維護生態資源,確保國土保安,原住民保留地內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該管主管機關限制採伐:
一、地勢陡峻或土層淺薄復舊造林困難者。
二、伐木後土壤易被沖蝕或影響公益者。
三、經查定為加強保育地者。
四、位於水庫集水區、溪流水源地帶、河岸沖蝕地帶、海岸衝風地帶或沙丘區域者。
五、可作為母樹或採種樹者。
六、為保護生態、景觀或名勝、古蹟或依其他法令應限制採伐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