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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當選人及候補當選人姓名,應由選舉監督分別揭示於各該區公所及各該團
體事務所,並通知各當選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