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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投票管理員於投票完畢後,應即會同投票監察員,將投票匭當眾嚴密封鎖
,非經開票管理員會同開票監察員,於開票時當眾驗明封識,不得啟封。
投票人認為必要時,得公推代表九人至十五人,另備各人簽名蓋章之封條
,加封於投票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