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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5-1 條
當事人就已於保全證據程序訊問之證人,於言詞辯論程序中聲請再為訊問時,法院應為訊問。但法院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