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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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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2 條
使用垂真像片轉繪儀測繪或修測時,如地面平坦,可根據像片四角之控制
點改正儀器之方位,倘地面高差較大,超過糾正製圖之界限,則須用輻射
法,每像片交會較多之碎部控制點,測繪過程中隨時根據最近之碎部控制
點,改正儀器之方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