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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1 條
自來水未到達地區、以簡易自來水方式供水地區或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申請供給家用及公共給水水權登記者,得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優先核給水權或臨時使用權。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