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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商港及離岸終端站收受設備之管路與船舶排洩管路相啣接之接頭,其標準
尺寸依左表規定:
(編 註:表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八)
第 18877-1887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