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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本處新任職員於接奉派令後一個月內報到,其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報到者
,應先簽請主計長核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