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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協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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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參與調解之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主管機關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前項另定調解期日之次數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