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7:3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使用液壓或氣壓為動力之固定式起重機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置防止壓力過度升高之安全閥。
前項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置防止液壓或氣壓異常下降,致吊具等急劇下降之逆止閥。但設置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制動器者,不在此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