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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下列設備應於其四周設置可防止液化氣體漏洩時流竄至他處之防液堤或其他同等設施:
一、儲存能力在一千公噸以上之液化可燃性氣體儲槽。
二、儲存能力在一千公噸以上之液化氧氣儲槽。
三、儲存能力在五公噸以上之液化毒性氣體儲槽。
四、以毒性氣體為冷媒氣體之冷媒設備,其承液器內容積在一萬公升以上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