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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