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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酬金扶助之申請,應於提起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書影本。
三、申請人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
四、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扶助之切結書。
前項所應檢附之文件有欠缺時,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