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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勞務合作契約備查。
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所定海上搭載或離船之許可。
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非我國籍船員僱用、轉僱或接續僱用之受理及許可。
四、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於經營者保證函核章事宜。
五、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非我國籍船員之解僱備查事宜。
六、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不受理經營者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管制措施。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