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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供應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三、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或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
營業場所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處罰其負責人。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