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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檢驗機構應訂定文件管制程序,規範相關文件之製作、修正、定期審查、分發管制及建檔保存與檢驗相關之文件及紀錄,並應保存二年以上;必要時,得視委驗機構需要予以延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