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22:1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事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藥品之調劑,非依一定作業程序,不得為之;其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不含麻醉藥品者,得由藥劑生為之。
醫院中之藥品之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本法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在醫院中服務之藥劑生,適用前項規定,並得繼續或轉院任職。
中藥之調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中醫師監督為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