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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本所人事室於核定派代人提出資歷證件及任用審查表,應即填明適用法規
條款、擬任等級,簽請所長判行後,依法辦理送審手續。上項任用審查案
,奉核定後,薦任職以上人員須由人事室辦理呈報上級,轉請總統任命,
並將審定等級通知會計室,如其審查不合格者應撤銷其派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