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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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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實作經評估為不適任者,得於三年內申請併同後續開辦之適任性評估班次,重行評估原不適任項目,逾期未經重行評估認可者,所有項目應申請重行評估。
筆試測驗不及格之科目得於三年內申請重行測驗,併同後續開辦之適任性評估班次,重行測驗原不及格科目,逾期未經重行測驗合格者,所有科目應申請重行測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