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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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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管理者之受託管理期限,每任最長為五年,並得連任;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於管理者任期屆滿前一年起六個月內,完成管理者之續約或改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