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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駕訓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廢止其立案證書。
一、有第三十五條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者。
二、有第三十五條各款情事之一,經依第三十六條書面糾正核減招生人數或停止招生,仍未改善者。
三、經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受核減招生人數或停止招生之處分,而仍繼續招生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