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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利用人應定期將使用清單提供集管團體,作為分配使用報酬之計算依據。但授權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集管團體得支付費用,隨時請求利用人提供使用清單。
利用人不依第一項規定提供使用清單或所提供之使用清單錯誤不實情節重大者,集管團體得終止其與利用人所訂定之授權契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