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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主管機關於囑託分署重行拍賣前,得重行審定閒置土地合理價格,並應另行作成強制拍賣書面處分。
前項重行拍賣之查估市價審定之方法、程序及應遵行事項、囑託強制拍賣之程序等,準用第七章及本章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