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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秘密會議依其對國家安全及政令推行影響程度,由主持或籌備會議之單位
主管區分機密等級。
秘密會議之機密等級,必須相同或高於會議中所提出機密資料之機密等級
。會議之機密等級,除用文字標示於有關資料外,主席應在會議開始與終
結時,口頭宣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