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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在校學生及畢業生申請更改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者,應檢
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報請原校辦理。其畢業生之畢業證書,並由
原校改註加蓋校印。
畢業生原畢業學校已停辦者,得依本部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