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22:3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本部審定完成後,應以書面函復學校審定結果,並依下列規定通知送審人:
一、審定合格者,學校應自收受審定結果之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送審人。
二、審定不合格者,由本部以書面通知送審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