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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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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學校法人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專案申請讓售、租用因校務所需之公有、公營事業或財團法人之土地,學校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會同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勘察。
學校法人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學校主管機關依法讓售或租用財團法人之土地作為校地時,應檢具估價報告書;其為租用者,並應檢具租期二十年以上之租賃契約。
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表示意見前,應考量影響私立學校校地完整之實際情況,並徵詢私立學校意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