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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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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銀行各局處室組織規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各科置科長一人,副科長一人至三人。未滿十人之科置副科長一人;十人
以上未滿二十人之科置副科長二人;超過二十人者置副科長三人。辦事員
、助員、練習員,視各科事務之繁簡配屬之,並得酌用雇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