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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之價金給付請求權,自價金給付期限屆滿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基金清算時,受益人之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分配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益人於本條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前三項之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