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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本會核准者,得設立分支機構:
一、取得營業執照滿一年。
二、最近一年未受本會處分。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裁撤分支機構,應事先報本會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