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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