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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信用合作社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
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陳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
府、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