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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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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指定人員,得由公庫主管機關以命令方式行之。並
知照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
前項指定之人員,對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應視事務
繁簡,按旬或按月報告公庫主管機關,及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