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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附掛線路按性質及線料區分如左:
一、臨時性線路,係用破覆線或膠纜之附掛線路,即將於三個月內拆除者
。
二、半永久性線路,使用前款線料,但非臨時性者。
三、永久性線路,係使用鉛包電纜或裸銅鉛鐵線等,必須使用木擔,直彎
螺腳,或掛鉤等架設之永久性線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