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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各使用軍圖單位,應指定專人保管,屬於機密軍圖,應視同機密文件貯存
處理,如有遺失、被盜攝影或複 (影) 印,該單位主官及經管人員應分別
按機密等級及當時情節輕重,由各單位依「國軍官兵 (聘雇人員) 洩密違
規懲處標準表」懲處後,申請註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