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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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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遺族請領前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撫卹金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請領。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請領權時,由其餘同一順序遺族請領之。同一順序無人請領時,由次一順序遺族請領之。
參加演習或動員實施階段受徵用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撫卹金遺族之順序者,從其遺囑。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