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07:1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濕地保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公告限制事項或禁止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使用行為、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屆期未停止使用行為、改正或恢復原狀者,按次處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