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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於配售結果經核定後,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
繳交配售土地或建築物及其應有土地部分價額;逾期不繳納者,註銷其申
請資格。
前項規定之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