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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土地複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數值法複丈時,應準備左列資料:
一、錄印本宗土地及鄰接四週適當範圍內之界址點點號、座標及附近圖根
點點號、座標,並加算方位角及邊長。
二、土地面積。
三、參考圖。
四、地籍調查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